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共和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共和县城镇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法官充分运用《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机制,以撤诉方式成功结案。
共和法院行政庭以该案为“试金点”,在法律的框架下探索并实行和解撤诉制度,逐步建立协可司机制,创新行政协调方法,以“和解”促“和谐”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依法行政,展现了良好的行政执法新氛围。(作者: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