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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开采和经营砂石粘土资源的通告
来源: 海南报
发布时间: 2017-04-21 16:59:16
编辑: 共和新闻网

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开采和经营砂石粘土资源的通告  

共告字〔2017〕2号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等公共设施及土地资源遭受非法采砂活动的破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共和县范围内严禁非法开采砂石、粘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草地、林地以及河道、堤防、水闸、排水渠、公路、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周边挖砂、采石、采矿或者从事其它破坏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堆放、加工清洗及外运砂石资源,所有非法采砂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对不听劝阻、拒不停止开采的,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买卖砂石、粘土等经营活动,对非法买卖砂石、粘土,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及运输、仓储、水电等生产条件的,依法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土地及河滩等用于砂石、粘土开采加工。

  六、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违反规定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全面追缴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企业,要严格按《青海省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7〕517号)相关规定缴纳,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一律关停。

  八、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严禁在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进行工业建设等活动。一经发现,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所需料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恢复方案合理开采,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十、2017年5月15日前所有非法开采砂石、粘土场所必须自行拆除采砂设备,限期清除堆放砂料,撤离开采加工现场;逾期不拆除清理或拆除清理不彻底的,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十一、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县国土资源局12336;县农牧和科技局0974-8522498;县公安局0974-8522979;县水利局0974-8514647;县交通运输局0974-8525657;县环境林业和保护局12369;县砂石资源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0974-8531961

  共和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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