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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应知应会(八)
来源: 多彩贵南
发布时间: 2019-08-08 18:33:20
编辑: 共和新闻网

  37、青海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面,做好农用地详查成果共享及应用,初步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建立全省疑似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一张图”;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方面,进一步健全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湟水流域现有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完成清单内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组织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年内完成40%污染源整治任务。

  38、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的行动目标是什么?

  通过三年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39、《青海省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目标是什么?

  2015年我省列入全国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试点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6〕109号)明确,2016至2019年,我省每年完成500个、2020年完成40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十三五”末完成整治全覆盖。

  《青海省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整治目标,自2018年起至2020年,利用三年时间,通过规范整治、有序实施,实现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容村貌显著改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农牧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40、我省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展如何?

  印发《青海省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2018年整合项目资金61.17亿元,完成了300个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开工建设8个镇、54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支持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试点示范创建,改造城乡公共厕所及农牧民户用卫生厕所11014座。实施50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累计整治村庄和游牧民定居点3515个、覆盖率达78%,6州实现全覆盖。

  41、声环境功能区如何划分?

  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42、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制

  43、青海省自然保护区概况

  我省共有11个自然保护区(国家级7个:三江源、青海湖、可可西里、玉树隆宝、循化孟达、大通北川河源、柴达木梭梭林,省级4个:祁连山、格尔木胡杨林、可鲁克—托素湖、诺木洪),总面积21.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1.27%,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5.4%。11个自然保护区中,除诺木洪自然保护区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建设管理之外,其他10个均由林草部门建设管理。经过40多年的建设发展,我省基本形成了以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湿地等为主的类型齐全、功能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网络,覆盖了全省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域。通过不懈努力,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持续加强,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但是,仍然存在基础调查研究不够全面深入,建设管理能力水平较低等问题。特别是在保护区规划建设时期,因抢救性保护的认识所限和基础工作不足等因素,将一些重要城镇划入保护区范围。据初步调查,目前保护区内仍有1个县城、104个乡镇政府驻地,307个村庄及2400多个牧民定居点、约25.4万世居人口,这些区域都是世居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扶贫攻坚目标任务十分艰巨。涉及民生改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关系藏区长远发展的交通、水利、供电工程难以避让核心区、缓冲区,矛盾日趋积累,成为保护与发展、民生改善的最主要问题。

  44、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是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其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要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2015年,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活动;要求坚决整治各种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和监督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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