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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应知应会(九)
来源: 多彩贵南
发布时间: 2019-08-09 15:25:58
编辑: 共和新闻网

  45、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关注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是哪些?

  (1)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主要针对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等活动。要求坚决整治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等开发活动。要求坚决整治、限期整改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排污和影响生态的项目。要求限期退出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2)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和监管问题。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审查和监管提出了严格要求和规定,要求建设项目选址(线)要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征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并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全过程监督管理。(3)自然保护区随意调整“瘦身”问题。要求制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4)自然保护区管理问题。要求地方政府加强自然保护区领导和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健全管理机构等。要求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予以公告并勘界立标。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省级环保督察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我省制定出台《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青政办〔201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17〕117号)、《关于印发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38号)等3个文件。

  46、我省“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如何?

  2017年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陕西秦岭违建别墅问题的通报精神,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这两年,我省以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为契机,以遥感监测实地核查、自查排查为抓手,组织专门力量严查各类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动问题整改。一是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由省政府召开会议并印发实施方案专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要求,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均制定方案并成立专班,协同开展专项行动,按省上制定的标准规范建立“一张清单”和“一本台账”,实行部门联合督导、管理机构日常巡查和“月查月报”制度,实现问题查处整改统一管理。二是建立动态监管体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指示,依托“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管平台,将生态环境部下发的4457个遥感监测点位实地核查结果、自查排查问题清单和整改信息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常态化开展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推进遗留问题解决。针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省政府明确的措施要求有序推进整改。截至2018年底,梳理排查出的193个问题已整改158个问题,剩余35个涉及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欠账方面问题正抓紧整改,总体实现了“减存量、控增量”的目标。

  47、生态保护红线指什么?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进展如何?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确立的重要任务之一,写入了《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安全法》。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管控要求。2017年5月,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以下简称《划定指南》),对划定工作程序、技术流程、成果要求等做出了规定。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是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重要地区,在国家生态安全和“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同时,也是集西部、民族、高原和贫困于一身的欠发达地区。长期以来,青海省坚持不懈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协调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持续提升,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省生态环境总体仍然比较脆弱;草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冰川退缩、冻土消融等生态问题依然存在;优良的生态环境公共产品供给还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协调解决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依然是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青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落地生根,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重大任务强力推进。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和《划定指南》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原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从统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系统保护的战略高度出发,遵循“科学性、完整性、协调性”的工作原则,采取“系统谋划、分类指导、上下结合”的方式,在2016年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的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基础上,系统开展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识别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并叠加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各类保护地。在此基础上,通过实施边界处理、现状与规划衔接、部门协调、省市(州)县对接等步骤,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8年9月,先后通过了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10月通过了国家专家技术审核,并于11月16日,将《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报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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