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无标题文档
现在的位置: 共和新闻网通知公告
【疫情防控】关于对市场主体疫情防控不力有奖举报的通告
来源: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11-15 16:54:12
编辑: 共和新闻网

  为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即日起在全县开展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工作,对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和对象

  全县内凡发现市场主体有下列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均可举报:

  (一)未按规定对员工实施测量体温、未对经营场所进行每天至少2次的消毒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管控经营场所进出口,未要求进出人员全时佩戴口罩进场,未对进场人员进行扫两码、登记信息和测量体温的。

  (三)餐饮单位举办各类婚宴、生日宴、乔迁宴、商务宴会等聚集性餐饮活动,有聚餐行为的。

  (四)捏造散布涨价消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五)各药品经营单位擅自销售抗生素、抗病毒、止咳、退烧药品的。

  (六)其他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方式

  知情者发现以上行为,可到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地址:恰卜恰镇拉西瓦路11号(一完小对面);也可采取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974-8512883)。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有效阻止风险和消除隐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同一情形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条举报线索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负相关法律责任。

  (二)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我县疫情防控终止之日止。

  (四)本通告最终解释权归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相关新闻↓
    [ 返回首页 ] [ 打印 ] [ 进入青新论坛 ] [ 关闭窗口 ]
   
 
无标题文档
人民网青海频道
青海人民政府网
青海新闻网
中国藏族网通
新华网青海频道
青海羚网
青海湖网
海南州人民政...
共和县人民政...
中共共和县委宣传部版权所有 青海新闻网技术支持 青ICP备19000163号-12
免责声明:共和新闻网由中共共和县委宣传部主办,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域名备案管理。网站内容发布和审核均由共和县委宣传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