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办特发布本公告,严禁私自开垦草原及在草原私搭乱建,以确保我县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特此公告如下:
1、严禁私自开垦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改变草原用途,破坏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对于已开垦的草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限期整改和恢复。
2、严禁在草原私搭乱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草原上擅自建设房屋、畜棚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对于已存在的违法建筑,将依法进行拆除和处罚。
1、加强监管 各乡镇、村级林(草)长加强对草原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私自开垦草原及在草原私搭乱建的行为。同时,鼓励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草原生态环境。
2、严格处罚 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原是我县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屏障,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希望广大农牧民群众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共同维护我县草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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