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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曝光
来源:共和县消防局
发布时间:2024-09-12 16:15:16
编辑:共和新闻网
为严格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按照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共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单位及问题予以曝光,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1、青海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共和分公司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与建筑外墙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未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使用花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绝缘胶布连接的断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2、青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与建筑外墙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未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配电箱下方堆放大量可燃物;使用花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绝缘胶布连接的断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3、青海韵盈快递有限公司共和分公司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与建筑外墙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未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使用花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绝缘胶布链接的断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4、塔秀小区(物业单位:共和县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使用“飞线”充电)。
5、共和县温馨家园小区(物业单位:共和荣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温馨提示
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后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烟气,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群众要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防患于未“燃”。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选购正规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更不能把电池带回家充电。
《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
以上
10000元
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元
以上
1000元
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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